蓄滞洪区补偿标准

| 淑娟

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3)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蓄滞洪区补偿范围

分蓄洪区的补偿范围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哪些情况下蓄滞洪区不予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我国有多少个蓄滞洪区

目前,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共有重要蓄滞洪区98处,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流域中下游平原地区的安徽、湖北、湖南、天津、河北、河南、江西、山东、江苏、北京10个省(市),总面积3.45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931万亩,内有人口近1800万人,总资产超过2400亿元,总蓄洪量约950亿立方米。

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合理和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指导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建设,适应防洪要求等作了原则规定。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对因蓄滞洪水遭受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和补偿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蓄滞洪区的作用

蓄滞洪区是我国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御历次流域大洪水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保障了江河中下游重要城市和重要防洪地区的安全。据统计,1950-2021年,98处国家蓄滞洪区中有66处蓄滞洪区共启用424次,累计蓄滞洪量1400多亿立方米。这次河北陆续启用的蓄滞洪区,在1963年和1996年海河流域大洪水中也都启用过。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程晓陶介绍,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堤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是历史上江河洪水淹没的场所。洪水过大时,适时地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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