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公司制度有哪些要怎么写?接下来给大家带来公司制度有哪些,方便大家学习。
一、接盘规则:
1.输盘应真实、有效、及时、全面、准确。原则上接盘人,以有效盘在电脑上登记的时间先后为。
2.盘源须详细了解资料,如面积、建房时间、业主及产权状况、价格、年限、原购价、朝向、户型、用途、装修设施状况、租赁情况、管理费、出佣情况、车位情况、学校等相关资料,将这些资料全面输入易遨系统。
3.输入盘源时,按电脑正确的楼盘字典、栋数和房号录入,否则可视为无效盘。例如要输入____湾花园1栋703房,应输入____湾花园1栋703,而不是705,如有具体的单元须选择单元。
4、登记盘源时,业主或联系人不可写分行同事的姓名和电话(除非是本人之物业或有经过公证的业主受权委托书),不接受后补的业主资料。特别提醒二级市场转介盘源的同事,否则拒绝接受。
5、接盘须书面委托,并向业主详细解释内容。第一接盘人必须在7天内签定委托书,否则由他人签定委托。接盘人尽量把钥匙拿回来,拿钥匙的同事可另得5%佣金。
6、尽量签定独家委托。签定独家委托时,须合理解释独家委托的益处,而不能欺骗或误导业主。由原接盘人签独家委托可再加10%佣金,由其他同事签独家委托书可得10%的佣金。签独家委托的同事须负责收回钥匙,钥匙不再拆佣金;如果由其他同事拿回钥匙,10%的独家盘源佣须拆分一半给收钥匙的同事。
7、对写字楼、厂房、商铺的盘源登记规定:
1)凡是工商部的盘源,必须由工商铺进行登记;
2)登记后经工商部确认后的盘源登记必须由开盘人所属分行认真保管;
3)目前,工商部盘源在工商部登记后,可再登记;
4)成交工商部盘源前必须确认该盘有否在工商部登记,如没进行登记的盘源成交将受到罚扣50%的处罚;
5)公司提倡尽量与工商铺部合作。
二、业绩分成:
a、盘源成交后,盘源登记人分成为20%,独家委托再加10%(含拿钥匙5%)。住宅部独家盘源针对同区(享受本区通盘之区域),针对其公司其它部分制度一致。
b、如盘源人离职,则成交分行无需拆分给盘源人或盘源人所属分行。若该盘为公盘,如其他分行成交该盘,则该盘源应属接盘分行。
c、如盘源人晋升,则成交分行拆分给盘源人,由盘源人自行决定分配。
d、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登记有效盘源,成交后盘源佣金由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负责分配。
e、本区内同事拿到钥匙可分总业绩5%(不适应外区)。
f、成交额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业务(不分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房等,但必须为同一家交易,不限单位数量),三级市场各区域和工商铺部都可独立通做,但此相关盘源必须在业主区做登记,否则视为个人藏私盘处理。尽可能与此业主区合作。
三、盘源管理:
1、在盘源跟进过程中,如有同事写上此盘不卖(真实),在15天内盘源人不跟进,如被其他同事跟进确认此盘仍在卖,可更换盘源人;暂停半个月后的盘源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他人有意暂停或登记虚假跟进。
2、租盘被暂停或跟进发现不租,7天后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故意暂停或虚假跟进。
3、售盘事实成交后改变业主(坏单不算),更换盘源人。租盘事实成交后,租(无论时间),更换盘源人。
4、二级市场提供盘源,不分租售类别,即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后,在有效期内无论由谁跟进租售信息,该盘都属二级市场盘源。二级市场盘源被暂停应知会提供盘源人,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否则属于二级市场盘源人。三级市场跨区转介盘源有租售盘之分,但被暂停的盘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
5、不完整的盘源(主要是指业主电话、面积、价格)一定要在24小时内完善相关资料全部输入易遨,不能借故不输。正确输入业主电话,电话不可输入到跟进或备注栏,如遇特殊情况应汇报经理,经区经协商决定是否输入易遨,否则属无效盘或盖盘处理。
6、如遇无业主,而电脑只有联系人电话,盘源中联络人和经理(跨分行由经理之间勾通),原接盘人所在分行经理应积极回应落实,如在其他人已联系到业主,而原盘源人仍无法联系到业主,原盘源登记属无效登记,可更换盘源人。如果完全经过联系人成交的,则原盘源登记有效。
7、如发现盘源地址错误,原则上每个同事应主动纠正,可通知登盘人分行经理,经理应在7天内更正盘源地址,纠正后可由分行经理决定处理盘源,否则由其他同事更正,则可更换盘源人。
8、售盘成交(公司合约生效)三天内须输入真实价格,如果发现不输入价格,扣除佣金20%,如果发现假价格,该分行佣金全部扣除;
9、售盘确认后,由由经理转成交记录,转成交时,盘类须说明是__或非__售,不能由系统默认选择。在过户后应将新业主资料(包括电话)输入电脑,以备以后查询,以免流失资料。租盘成交转暂停,如租售盘一起的盘源,成交的需去除价格,并在备注中注明。
10、盘源关键信息不登记而联系客户看房,或有意隐瞒盘源关键信息均属盖盘。经落实属盖盘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并给予解聘处理,辞退上报永不录用。
11、如分行内有3个以上(含3个)的员工或分行经理知道盘源信息,而不登记或隐瞒盘源信息,先联系客户看房则属集体盖盘。发现集体盖盘,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及通报批评,如此盘经盖盘分行成交则佣金全部扣除充公,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降职或解聘处理。如此盘因盖盘而引致同行成交,重罚及通报批评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所有盖盘现象,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解聘后永不录用。
12、盘源盖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成交后实际成交价与成交当天价格记录出现10%以上差距而没有请示经理、区经(被请示的区经应知会其他区经和总监)属盖价现象,应扣除佣金及通报批评。在差距10%以内而被其他人怀疑投诉,将由总监安排人员调查,经调查后属实盖价,成交佣金全部扣除充公,相关业务员及经理将予通报批评,多次重犯者,将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理。
13、接到整批盘源(同一个业主多套物业)与公司盘源(普通)登记原则一致,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表决同意一致处理输盘及分佣;接到跨区的批量盘,须及时上报统筹安排销售。如经接盘人所在区域业务员成交该外区批量盘(应是整批买断)只须折20%佣金给盘源所在区,无须拆50%合作费。(第一时间向业主区报盘);
14、如有同事成交代办手续单应知会区域经理,如果区域经理落实到其他同事暂无客人或无人成交该盘可成交此盘,代办手续单应让给正常买卖单成交(多佣为原则)。租售盘在一起,租单应让给售单。
15、业主签传真件后或产权有两人以上只由一人签定合同,应报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协商处理是否转成交,否则分行经理无权转成交,由产权人家属或朋友(无公证委托书)签定合同,不属成交,具体情况需请示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决定。可由区域经理暂时取消业主电话,但设有时间限制。如果有其他同事有充足条件可直接签名册到业主,区域经理可交电话号给分行经理;
16、业务员无权私自减佣,否则赔偿公司损失;
17、分行经理在没有竞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客观需要,9折以上有权自主,8折以上可向区经理申请,低于此折扣必须向副总监申请,否则须赔偿公司损失。成交后不足佣金的单须填写《佣金不足统计表》;
18、所有佣金不足单,必须查明该客户是否跨分行跳单或减佣,必须做好分行之间的内部沟通。应向区经汇报,并由区经与其他区沟通;
19、所有客户必须输入公司易遨系统。如在成交后经查询电脑内无资料,扣除全部佣金。该事项如果是本分行经理查属本组员工,佣金由本分行经理分配至本分行;如果由区经查明,由区经决定扣除的佣金并分配至本区任一分行;由副总监查明,佣金一律充公分配,如在未成交前发现电脑上无资料,可按上述方法取消该业务员的跟进资格。
20、成交后确定坏单(无论是否已取消合约),只要有同事找客户看房,即须报盘输入电脑(可暂不输电话,由专人负责跟进业主),否则属盖盘处理。不能单独成交分行找客替代成交,但原成交同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交权(且必须足佣),坏单须填写坏单统计表。
四、跨区代办手续:
成交前须先通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区域经理需尽快答复是否有人在成交此物业。成交后须告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及时将成交报告传给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并更新电脑资料,成交的具体操作可取以下二种方式进行:
1、成交分行与按揭部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2、成交分行与业主区分行业务员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请全体员工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
如发现成交者不拆分佣金给盘源人,一经发现及证实,将处罚成交者,交其成交单总佣金的50%作为罚款给盘源人。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__
副组长:__
成员:__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__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__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__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1、行政/总部部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1)防火防盗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2)厂区生产/办公及宿舍环境卫生的清洁与维护。
(3)宿舍分配、门卫管理、水电管理。
(4)厂区宿舍会客、车辆进出货的管理,公务用车的管理。
(5)全厂的伙食供应与管理。
(6)消防设施的管理与安全检查。
(7)配电系统的建立与安全检查、维护。
(8)厂区、宿舍财产及员工安全的保障与维护。
(9)休闲、康乐设施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
(10)清洁用品、办公用品、电器配件的采购。
2、行政主管的工作责任有哪些?
(1)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调查总结,及时汇报。
(2)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负责直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当得知生产/行政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向最高管理层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5)对厂部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
(6)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3、办公室的整理、整顿、清扫和清洁和重点是什么?
办公室5s活动的主要事项:文字资料、办公用具、环境整洁、员工仪容等。
(1)文字资料的管理、整顿的分类包括受控文件和资料、公用文字资料、个人文字资料。整理、整顿原则:
①公用文件资料置于公共场所,专人管理。
②个人文字资料个人管理。
③所有文字资料都应有标识;
④所有文字资料都要按取用方便的原则,按使用频率、重要性等分类存放于固定的位置;
⑤规定文字资料的舍弃规则,及时销毁无用文字资料;
⑥提倡及时处置,养成不堆积文件睥良好习惯。
⑦不允许私藏文件,养成有借有还的良好习惯;
⑧私人文字资料最好不放置在办公室。
⑨定期整理、整顿、检查。
(2)办公用具的整理、整顿分类包括公用物品、个人使用物品,管理原则如下:
①公用物品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并规定使用规则(如用后放回原处等);
②个人物品与工作无关的应离开办公场所,与工作有关的应按使用频率、重要性分类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③规定存弃标准,及时舍弃不用的物品或极少使用的物品;
④倡导单一原则,有用的物品在身边应只有一套(件);
⑤经常性地检查。
(3)环境清洁、清扫要点:
①在整理、整顿的基础上保持经常性的清扫和清洁。
②规定责任区域,规定清扫、清洁要求和标准。
③实施经常性清扫、清洁活动。
④经常性的检查和纠正。
4、怎样检查员工健康?
(1)员工身体检查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2)一般检查由行政部负责与医院联系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或者由行政部接洽医生至厂内检查。
(3)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4)行政部每逢年终应将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便下一步作有效改善措施的参考。
5、员工公伤费用哪一些可以发放?
备注:每一家工厂的情况不同,此处选出某一家工厂的规定供参考,凡是与劳动法规抵触者,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节内其他凡涉及到法规的地方均应照此办理。
(1)一般应首先送往劳动局指定医院,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可以发放。
(2)急救所做的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可以发放。
(3)主治医生主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付给者可以发放。
(4)临时及试用人员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5)公伤补助费的发放应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由行政部门办理。
(6)员工如果因公致残,具体补助视情形由双方协定,可由劳动部门予以仲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决。
其中《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简介如下:
第一篇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集团房地产板块的行政制度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配合推进集团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和二级公司进行的行政事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
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
地区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地区公司根据原则性制度进行编写,不得与集团现行制度相冲突,执行前须按原则性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制度审批:
房地产板块各项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地区公司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制度解释: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因产生争议而需要作出解释的,解释权归于集团。
第六条制度修改: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制度终止:权力归于集团。
第二章一般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文定义: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回到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光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光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2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二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
(略)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
(略)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2.5.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2.5.2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景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5.3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景,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景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俭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回到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光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贴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4.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员工探亲费不予报销,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执行。补贴标准详见《员工春节探亲休假管理规定》。
5.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5.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资料填写齐全,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5.2公司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并报总经理审签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会计不得编制付款凭证,也不得付款。
5.3备用金和预付款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5.3.1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5.3.2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七天内报销;经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款的二十天内报销。
5.3.3以上各项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贴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5.3.5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光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6.原始凭证的审核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7.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资料:
7.1凭证名称;
7.2填制凭证的日期;
7.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7.5理解凭证的单位名称;
7.6经济业务的资料;
7.7数量、单价和金额;
7.8发票、收据必须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8.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8.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8.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8.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8.5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8.6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8.7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如计提折旧、职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分配工资及费用时,要列分配标准、分配率、分配额。
8.8凡凭证资料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资料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9.记账凭证的资料及填制要求:
9.1凭证日期:一般应按实际受理经济业务的日期填列。
9.2凭证编号:应按月编制自然数列顺序。
9.3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资料,不得含混不清,过于简略。
9.4会计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9.5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
9.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要与原始凭证相符。
9.7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出纳、会计、交款人必须在相关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8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附有资料完备的原始凭证。
10.本制度所指的由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如因总经理出差期间,均由董事长审批。
1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2.本制度从x年x月x日之日起执行。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铁焦厂的人身、财产安全。
1、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铁焦厂的规章制度,服从铁焦厂的监督管理。
3、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铁焦厂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铁焦厂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铁焦厂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铁焦厂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铁焦厂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39;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铁焦厂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铁焦厂的任何设施。
11、施工完毕离开铁焦厂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铁焦厂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一、销售人员行为要求
1、着装
男士上班着装整洁,得体,穿皮鞋;女士不得涂过艳的指甲油,不得佩戴较夸张的首饰。
2、仪表
(1)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如化妆品味太浓﹑酒味、烟味、吃蒜、葱异味食品。
(2)精神饱满进入工作状态,不得在营业区内吃东西,可以短时间进入休息室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休息中必须知会他人照看自己的柜台。不得在卖场内休息(美容区、顾客区、柜台内)
(3)着装要整洁,保证区域内卫生和陈列,柜台整洁。
3、行为
(1)微笑是每个销售员最起码的表情,面对客户应表现出热情、真诚、亲切、友好、专业,不准有不理睬的行为。
(2)有客户在手机卖场,不得大声说话、闲聊、喊叫、乱丢、乱碰物品,发出不必要声响。
4、言谈
(1)说话要注意艺术,多用敬语(“欢迎光临”、“您好”、“请喝水”、“请坐”、“请稍侯”、“对不起”、“请慢走”)。
(2)不准在客户听到的范围内讨论客户的接待及跟进情况。
二、销售人员纪律要求
1、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迟到超过二十分钟以上的销售人员扣除半天工资,并不得无故早退。如果未经店长同意早退,扣除当天全天工资。迟到超过一个小时的扣除当天全天工资。
2、请病假必须在上早班时间前一个小时打电话或发信息给店长,经店长同意后才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销售柜台前不准看与销售无关的杂志、小说、报刊,更不准吃零食。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销售人员有私事不能第二天按时上下班的,必须于当日23:00前打电话或发短信息知会店长(否则视为迟到、早退处理)
5、每周五下班前销售人员安排好下一周的作息时间,营业员每周周一至周五可以选择一天进行休假,周六,周日不得休假。原则上在正常休息日之外不能休息,特殊情况要休息,必须提前一天知会店长。并经店长同意方可休息。
6、卖场内的人员作息时间按照公司要求,早班人员必须在7::50集中进行早会,闭店前按时间组织晚间例会,早班请假或晚班因事早退,需要跟店长请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事假、病假须提前一天向店长申请。具体作息时间如下:
早班:7:50—17:00如无店内要求,则按照整点下班。
午餐:
早班为11:30—12:30
晚班为12:30—13:30
吃饭时间要告知晚班同事照看自己的柜台。
晚班:10:30—19:30如店内无顾客,则按时组织例会
每日早会、晚班会开始前不得进行收、放机器,取拿机器必须经过店长的确认才可。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罚款十元以上(含十元)。
(1)未经店长同意答应客户额外折扣、优惠等。
(2)散布不利于公司的信息,在团队当中造成不良影响。
(3)同客户产生纠纷,如造成损失由公司管理层酌情处理。
(4)休息日不得关闭手机,造成公司事务无法联系。
(5)被客户投诉,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司管理层处理。
(6)怠工,并对公司销售任务有抵触或不认真完成的。
(7)未经店长同意私自外出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二十元以上。
(1)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打架者;
(2)被客户投诉,严重损害卖场或联通形象、声誉的;
(3)在卖场内与同事之间恶意攻击或争斗者;
(4)利用工作职权收受别人财物、款项、谋求私利者;
(5)严重超范围承诺客户者。
三、销售人员客户接待条例
1、销售人员接待客户以客户走到谁负责的柜台前谁接待为原则,当前接待客户的人员不能同时接待两组客户。当第二组客户到柜台前时,由相邻的销售人员上前接待。
2、销售人员应积极,主动接待上门来访的每一个客户,不得抢客户,挑客户,只要对本卖场有兴趣,包括同行愿意接受销售人员介绍的来访人员均为客户。
3、销售人员休息当天如上班可正常接待客户,不可迟到、早退。如出现不属以上情况﹑由卖场负责人统筹安排全权处理。
四、销售销控管理条例
1、销售单据上如有赠送物品则应详细写明,乱增、私赠发生纠纷的会追求责任人。
2、任何低于底价(结算价)或不正常低毛商品、卡、配件类商品,需要向店长进行申请,相关申请人为分店店长、店长、商品部、执行总经理,如无法找到第一责任人,则按照上报申请分级进行。上报人须对此信息进行记录,备案。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章业务操作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依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财务处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处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财务处内部管理。
1、财务处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或截留收入。
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7、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8、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9、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10、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1、财务处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帐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从银行向用户开出承兑汇票每月只能一次,超过100万元时,需经公司领导、采购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超过100万元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因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贴现承兑汇票时,无论数额大小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