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
协议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_______元;
3、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_______元;
4、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_______),轿车一台(车牌号_______),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6,双方无共同存款。
7、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8、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男方: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_____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若男方未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前述_____万元,则每逾期____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直至______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___,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___,女,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___ 和___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_________,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_________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_________自行决定,今后随___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___年___月___日由___ 之姐 赠予的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路___号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附件:家用电器及家具清单一份
男方:周____,身份证号:____
女方:王____,身份证号:____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并于____年、月____日生一子,取名周小____。婚后由于未注意夫妻关系的调剂及不断学习,导致夫妻感情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越行越远,最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今已决意解除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处理上,以下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再有争执:
一、房屋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具:指北京市海淀区____路____号____楼____号(产权登记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10____号)及其室内一切家用电器、家具。
二、住房公积金:指男方单位代为办理之住房公积金,该款项因第一条之房屋仍系男方单位公房,在房改过程中仍需要继续交纳相关款项,并在住房公积金中扣除。
三、存款: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积蓄,且已交女方掌握的部分。
四、基金、股票: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基金、股票,主要由女方购买,现已交女方掌握。
五、保险:分以下两部分:
1.男女双方及小孩的商业保险,双方对具体险种均已知悉;
2.男方的养老保险。
六、家中女性用贵重首饰:本条内容已悉数由女方掌握。
七、男方在生活中收集的各类藏品、纪念品。
八、宠物狗:
鉴于男方收入稳定,女方经济条件较差,小孩虽快成年但仍在校读书,男方自愿最大限度保障女方在离婚后生活质量不致下降,小孩能继续接受高等教育。从有利各自工作、生活之原则,双方同意在各自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归各自所有之前提下,以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
一、房屋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具:本项财产本应男女双方每人一半,考虑到小孩仍在读书,为保障小孩日后生活便利,男方自愿将自己名下应分得的房屋产权赠与小孩,原小孩使用之电器、家具属于小孩所有,其余电器、家具均归女方所有。同时考虑到房屋产权仍在改制过程中,男方有义务配合所在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应缴费用亦由男方一人承担。本条约定,不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改变。
二、住房公积金:考虑到房屋产权仍未落实,此款项应用于交纳房改相关费用。
三、存款:这些款项均由女方掌握,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分割。
四、基金、股票:此项财产权益均已由女方掌握,男方同意悉数归女方所有,放弃分割。
五、保险:
1.各项商业保险虽原由男方负责出资购买,为便于日后生活,男方商业保险之各项权益由男方享有,女方商业保险之各项权益归女方享有,小孩商业保险之各项权益由小孩享有。此外,离婚后男方仍有义务继续代小孩续缴各项商业保险,女方名下商业保险考虑到女方所获存款及基金、股票足以交纳各类保险,为此由女方自行负责。
2.男方名下社会保险之养老保险由男方享有。
六、家中女性用贵重首饰:本条内容已悉数由女方掌握,男方同意均归女方所有,放弃分割。
七、男方在生活中收集的各类藏品、纪念品:男方有选择地挑选藏品、纪念品,剩余物品归女方所有,此项物品选择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完成。
八、宠物狗多多由女方饲养,男方有探视权。在女方因身体状况不适或其他原因不便照看时,男方有饲养义务;反之亦然。
注:
1.以上各条款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方案,虽未明确写明,但双方悉数掌握,仍有未分割的部分,男方名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
2.在小孩生活、学习照顾上,考虑小孩虽已成年,但为其日后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男方自愿承担小孩的所有生活及学习费用,直至小孩参加工作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离婚登记后生效。
男方: 女方:
时间: 年 月 日
男方: ____, 年龄:____ ,民族: ____,职业: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住址:____
女方:____ , 年龄:____ ,民族:____ ,职业: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住址:____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四、本自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