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品种很多,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学药品的存放管理要求
1、化学试剂必须入库,由专人保管,非化验人员不得进入试剂室,外来人员严禁私拿乱放。
2、易燃易爆试剂应存放于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室内通风要求良好,同时不应和易然物放在一起。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然液体。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多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4、腐蚀性试剂应合理存放,禁止磕碰、打击,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5、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像醚类、烯烃等在见光条件下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越久越危害,一般存放周期不超过一年。
6、化学药品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均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包好。
7、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制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品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8、剧毒品应存放于专门的柜中,建立领用需经审批,双人签字制度,同时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员应熟悉药性。
19、库房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持室内干燥、洁净、通风、避光,试剂排列有序。
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
在化验工作中经常会产生有毒的废液、废渣以及废气,尤其是某些剧毒物质,如直接排出就可能污染周围的空气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结合我化验室现状,特介绍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无机酸类、将废液慢慢到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中,中和后用大量水冲洗。
2、无机碱类、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大量水冲洗。
3、含氟废掖、加入石灰使之生成氟化钙沉淀。
4、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加入碱液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沉淀,经过滤分离后处理。
5、六价铬废液、可用亚铁经过滤分离后处理。还原成三价铬,加入碱液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沉淀。
6、少量的废气一般可由通风装置直接排到室外,但排气管必须高于附近屋顶3米。
三、常见化学烧伤的急救与治疗
烧伤物质急救与治疗方法
碱类:koh、naoh、nh3、h2o、cao等
立即用大量水洗涤,再用稀乙酸溶液(20g/l)冲洗或撒上硼酸粉,最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拭干后,涂上烫伤油膏,用消毒纱布包好。
酸类:h2so4、hcl、hno3、
甲酸、苦味酸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饱和溶液洗涤,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消毒拭干后,涂上烫伤油膏,用消毒纱布包好。
铬酸盐:铬酸、重铬酸钾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硫化铵溶液冲洗或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清洗。
氢氟酸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洗,然后用甘油与氧化镁(2:1)悬浮液涂抹,并用消毒纱布包好。
氯化锌、硝酸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洗。
四、一些特殊药品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开启易挥发的试剂瓶(如浓盐酸,浓氨水等)时,尤其在夏季或室温较高情况下,应先经流水冷却后再打开,且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以防气液冲出引起事故。
2、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如曾使用毒物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
3、浓硫酸与水混合时必须边搅拌边将浓酸徐徐注入水中,且应在耐热容器内进行,不得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否则引起爆炸或烧伤事故。凡在稀释时能放出大量热的酸碱,稀释时都应照此规定操作。
4、氢氟酸烧伤较其它酸碱烧伤更危险,如不及时处理,将使骨胳组织坏死。使用时最好戴上橡胶手套,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防止意外烧伤。
5、高氯酸的使用规则。1)浓热高氯酸是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或还原剂接触会发生爆炸,所以应避免与此类物质接触,并且在高氯酸操作时不能戴手套。2)热的浓高氯酸与某些粉状金属作用时,因产生氢可能引起爆炸,所以应防止其单独与金属粉未作用。
6、产生有毒气体,或挥发性酸气的操作,如配制氨水溶液等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同时取用腐蚀性药品时尽可能戴上防护眼镜和戴手套。
7、加热易燃溶剂如酒精必须在水浴或严密的电热板上,不得用火或电炉直接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39;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一、教师认真坚持一看、二摸、三问、四查的要求进行晨检工作,如有需服药的幼儿,请家长在晨检记录本上填写病因、药名、服用方法、剂量等并放到专用的药合内,签字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二、教师应与家长确定幼儿服用的药物不会出现异常,如有散装的药品应打开观察药的颜色有无潮解、变色等现象。
三、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向家长明确本班教师只负责需服药幼儿园连续三天的巩固性药物。
四、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仔细核对。
五、教师在活动中,应注意观察带药幼儿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及时与保健医、家长联系。
六、教师按照家长的填写,在要求时间内给幼儿服药,并注明“药已服用过”。
七、教师应记录服药幼儿健康状况,如认为个别幼儿需要特殊观察,应在交接本上写清楚具体情况,提醒晚班教师注意。
八、晚班教师在活动中,应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状况,并在离园时主动向家长说明幼儿服药和在园情况。
九、消毒液放在固定、幼儿拿不到的指定处,消毒液瓶上要有明显标记。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本公司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本公司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本公司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本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本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本公司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公司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本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
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节销售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九十条本公司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第九十一条本公司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出库
第九十四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五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七条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第九十八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本公司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本公司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本公司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本公司名称。
第九十九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公司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本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本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六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公司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司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条在营业场所内,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七节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公司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非本本公司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就是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具体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础上,超市总总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门店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便财务预算初稿,最后由经理室通过后下达。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要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发现情况,及时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预算指标,使预算真正起到指导经济的&39;作用。
(二)积极参与投资决策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业务和财务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财务从投资项目初期参与,共同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资方案更趋完善。
(三)加强结算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大型连锁药店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因此,财务应根据这些特点,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四)加强存货控制。
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连锁药店商品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和规格齐的特点;在销售形式上,以敞开货架陈列和顾客自选为主。鉴于这些特点,企业要在进货环节、储存环节、退货环节加强对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岗位责任,即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要求,以及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间的衔接关系。二是规范操作流程,无论是大的项目,还是小的
费用开支,都要规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确审批权限。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公司车辆得到合理配置、调度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3.权责说明:
3.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原则,总经办为公司车辆管理部门。
3.2本制度所指车辆包括公司购买个人使用的车辆和各部门共同使用的车辆。
4.车辆调度
4.1公司购买个人使用的车辆原则上由使用者个人使用,对于本部门的客人接待原则上使用该车,应与公司签订《车辆管理责任书》,由使用者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特殊情况下,个人使用的车辆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4.2各部门共同使用的车辆由车队负责调度。用车人一般应提前半天将填写完毕的&39;派车申请&39;交车队,车队根据事情的重要程度安排出车。紧急派车应于事后完善派车程序。去威光公司用车通常提前一天申请,以便合理安排出车。
4.3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后,应填写行车记录表,同时将有关票据一并交用车人签字,否则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费用。
4.4如遇节假日,值班领导可安排值班驾驶员出车。
4.5派车顺序
4.5.1董事长、总经理用车。
4.5.2接待各职能部门领导。
4.5.3学术活动。
4.6以下情况不予派车
4.6.1一般公务活动,如送一般资料,零星采购等。
4.6.2就近办理的公务活动。
4.6.3公司人员搭乘飞机。
4.7公用车辆下班时间车辆必须停放指定位置,周末应将车钥匙交派车人管理(值班车除外),不得公车私用。
4.8公司车辆不得私自外借,如需外借,须填写《车辆外借申请表》,并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车辆维修保养
5.1车辆责任人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和卫生清理,并填写车辆检查登记表,如出现因缺油、缺水而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5.2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由车辆责任人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队核准后在公司指定维修厂办理,私自外修费用自行承担。
5.3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电话通知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便及时确定维修事宜。
5.4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技术员反映,车辆修复后,须通过技术员检验后方可签字出厂。
5.5车辆如需更换零部件,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告,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费用管理
6.1驾驶员应节约用油,不得私自为他人加油。
6.2驾驶员每月长途补贴报销程序如下:驾驶员将&39;派车单&39;、&39;费用单据&39;交车队负责人审核,并由车队负责人填写行车补贴记录,按规定程序报销。
6.3停车费和其他费用经车队负责人审核,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6.4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所产生的费用,必须由用车人签字后方可按照规定报销。
6.5车辆的油耗应与车辆行驶里程相符,如差额过大,且无法说明原因,由驾驶员承担差额部分的80%。
6.6车辆的年审、保险及养路费等可预见固定费用,须按规定申报资金计划。
6.7车辆的长途使用费用,按照派车单的记录,落实到各用车部门,在费用报销时单列。
6.8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必须根据&39;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39;批准的项目进行开支,同时做好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事先告知车管人员和分管领导,手续后补。
6.9公司车辆个人使用的维修费,个人部分按照公司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6.10每月5日以前总经办应向分管领导提交上月车辆费用报表。
6.11每年3月31日前向分管领导提交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的综合考察报告。
7.驾驶员管理
7.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礼貌行车。
7.2驾驶员应每天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清洁(包括车辆内部和车辆外部)。
7.3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7.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缺失立即补充,出车返回后要检查油量,发现不足立即加油,不得出车前临时加油。
7.5驾驶员如发现所驾驶车辆出现故障需要检修,应立即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及时调整车辆和安排进厂维修;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车送厂维修。
7.6出车在外或出车返回,停车应确保车辆安全。如因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7.7驾驶员对自已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
7.8下班后驾驶员应注意休息,上班时不得疲劳驾驶,严禁危险驾车和酒后驾车,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概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7.9车内严禁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予以劝止。
7.10驾驶员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举止文明。不能主动与客人交谈,应树立公司良好窗口形象。
7.11上班时间不得串岗;出车返回,应立即向管理人报到。
7.12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可事后沟通。
7.13驾驶员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通报,说明原因。
7.14任何时间应保持通讯的畅通。
7.15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用车。
7.16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已保管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发现后按200-500元/次罚款,并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7严禁私自出车,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累记三次,公司将予以辞退;
8.车辆及交通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要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将情况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车队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
8.2公司公用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其承担比例为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公司承担90%,个人承担10%。
8.3在工
作时间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公司应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8.4擅自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由用车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所有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8.5公车私用造成的车辆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6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